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执字第8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秀贞与XX、亢言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54-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贞,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亢言涛,男,汉族。张秀贞申请执行XX、亢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亢言涛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亢言涛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