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翠娥与吴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翠娥,吴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772号原告:罗翠娥,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吴林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翠娥诉被告吴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翠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罗翠娥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