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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章向阳与董思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孙敬玲,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天井湖都市。申请人章向阳,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董思贤,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章向阳与董思贤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孙敬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敬玲称,我和董思贤离婚是虽然约定皖G×××××小轿车归董思贤所有,但此后董思贤因欠我父亲的钱以及其长期未支付小孩抚育费,将该车过户予我,贵院扣押的皖G×××××小轿车非被执行人董思贤所有,是我的财产。故请求贵院解除扣押。本院查明,2012年10月8日案外人孙敬玲与董思贤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董思贤名下的共同财产皖G×××××小轿车归董思贤所有,2014年5月15日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将皖G×××××小轿车的所有人变更为案外人孙敬玲。章向阳与董思贤的债务发生在孙敬玲与董思贤离婚之后。2015年10月8日我院根据章向阳的申请裁定扣押了该车。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皖G×××××小轿车登记在案外人孙敬玲名下,其所有权属孙敬玲。且章向阳与董思贤的债务发生在孙敬玲与董思贤离婚之后,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外人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皖G×××××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舒海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