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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明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明友,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2013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明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明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常明友窜至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1-2号山东省文物店前,见个体经营者失主金某某的铁皮柜在此摆放,遂用作案工具扳手撬开铁皮柜上的挂锁,窃取现金40元及香烟、手帕纸、太阳伞等财物,价值共计683元。当日晚至次日凌晨,常明友窜至天桥区长途汽车总站北区对面路东失主景某某经营的便利超市,从后窗爬进店内,窃取手机、剃须刀、充电宝、香皂等物品,价值615元。综上,被告人常明友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98元。同年7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常明友抓获,追回部分被盗香烟、手帕纸、太阳伞、充电宝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睢某某、金某某、景某某的证言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本次盗窃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明友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盗窃物品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培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