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均与李玉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李玉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210号原告陈均。委托代理人董竹青,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梅。委托代理人许文进,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均诉被告李玉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付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均诉称:原告离异后于2013年5月经婚介所介绍认识被告,刚认识没多久,被告提出原告是外地人,担心居住不稳定,要求原告在婚前购买奔驰或者宝马轿车和12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并将车辆和房屋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由于被告当时表现很好,原告同意了。2014年原告逐渐发现被告同时与几个异性谈恋爱,原、被告恋爱期间对方均找到被告家里找被告的麻烦,为此派出所多次出面才制止住。被告一再表明不爱对方,只爱原告,原告相信了被告,继续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始终以车子、房子没有买好为由拒绝办理。2014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陈均与李玉梅从2013年5月份相似恋爱。陈均承诺李玉梅为其买车(38万左右)、买房120平米以上。直2014年10月一直未实现……因陈均要求为其承诺写上承诺书,现女方承诺只要对方达到之前两点要求,便可以结婚。以此承诺。”拿到承诺后原告就信以为真,以为达到条件就可以与被告结婚。2014年11月5日原告付全款354000元购买奔驰COOL型小汽车一辆,并将车辆交给被告使用。起初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因原告在生意上缺乏资金,需融资,故2015年1月7日将车辆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车辆一直由被告控制使用。资金回笼后经被告多次要求,2015年6月5日原告又将车辆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车牌变更为湘A×××××。原、被告同居在被告家中,车辆过户后被告像变了一个人,将原告的房门钥匙收掉,把车钥匙藏起来,并提出与原告分手,原告这才发现被被告欺骗了。原告后来发现,被告在与原告恋爱同居期间,还在网上发布征婚信息。双方分手后被告还发给原告“说爱想跟我过日子,就先打36万在我卡上吧(这钱包括在那里面)”等微信信息,想再次欺骗原告。综上,被告以承诺与原告结婚为诱饵,索取原告的奔驰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有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被告应将骗取的财物返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湘A×××××号奔驰牌小汽车(经本院释明,原告主张侵权之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玉梅答辩称:一、原告的相关诉称与事实不相符:具体为:第一,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购车、买房都是原告自己自愿提出的,而非被告主动要求。第二,原告诉称被告在与其恋爱期间有几个非正常关系的男朋友与事实不相符,完全是原告为达到丑化被告而刻意胡编乱造的。第三,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原因在原告,原告自我为中心、自私等,同居期间还殴打过被告,导致双方最终分手,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被告认为原告从一开始就是处心积虑,欺骗和玩弄被告。第四,与原告恋爱时,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情况及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清楚的,当时原告的经济状况很差,若被告是图钱,就不可能与原告交往,故被告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二、原告主张侵权,要求返还车辆没有法律依据。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有财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被告根本无任何违法行为,其主观上也无任何故意要侵犯原告的财产,故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任何权利。第二,原告主动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以及将车辆交付被告占有使用的行为,系法律规定的赠与,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生效,无法定可撤销的条件。第三,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的付出也超过了一个合法妻子的付出,故原告要求返还车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四,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婚约,原告主动买车即其婚前承诺,法律虽人不可事实婚姻,但双方确实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要求返还车辆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情理。第五,同居期间原、被告的财产存在部分混同,被告为家庭及原告的事业付出很多,原告任命被告担任其公司的副总经理,年薪50万元,但实际原告未支付被告任何报酬,购车款虽从原告的账户支付,但购车款实际系双方共同赚取的,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离婚后于2013年5月与被告(单身)通过婚介所相识后恋爱,大概同年6月双方在被告的住处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谈论过结婚事宜,被告做过人工流产手术。2014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陈均与李玉梅从2013年5月份相似恋爱,陈均承诺李玉梅为其买车(38万左右)买房120平米以上。直2014年10月一直未实现。期间李为陈打胎、借钱、事业上也为之付出很多、因陈均要求对方为其承诺写上承诺书,现女方承诺只要对方达到之前两点要求便可以结婚,以此承诺。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检讨书》,就同居期间其殴打被告等个人行为向被告检讨。2014年11月初,原告购买奔驰牌小汽车一辆,价税合计354000元,车辆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2015年1月7日该车过户到原告个人名下,同年6月5日该车又过户到被告个人名下,一直至今。车辆从购买至今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现车牌号为湘A×××××。2015年6月原、被告分手,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分手后原告想与被告和好,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过,部分微信对话如下:原告:“车子已经过户给你,你手里已经拽着40万了,为什么还不放心呢?”。被告:“没看到钱全是白说,还希望我瞎等!已经做了那么多害我的行为了从没反省,依然素质低下不能控制自己的脾气,你越计较,越小器我越不爱你!”,“车子现在只值二十多万!是我用三年的时间和伤害,身体健康换来的,20几万,几百万如果让我选择我都会选择健康!没想到果然你还是在想我的车,而且还把这个算在里面!既然是你要重新开始,就应该有百分百付出的态度!而不是还是如此的心量狭隘和斤斤计较,这样只会让我瞧不起。你经常做小人,要是”,“嘴上说再多也没用,爱我就应该舍得!不拿36万补偿我的损失和买好房子我绝不会跟你好!因为你骗我太多不信任你了,早说过这是我的最低要求了,达不到要求只能各奔东两,说再多没用。”。原告:“我舍得啊,这些可以都给你,只是你怎么保证和我结婚呢?”,“你拿了钱反悔怎么办”。被告:“我从没有可以骗过你!不信任我就不应该跟我在一起!”。后双方没有和好,原告向本院起诉,2015年7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另查明,同居期间被告协助原告处理生意上的相关事宜,原、被告之间还有债权债务往来。被告称湘A×××××号车已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称《承诺书》中的“只要对方达到之前两点要求”是指原告在长沙买房和买车(给被告换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审查认定的《承诺书》、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表、手机微信照片,被告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审查认定的付款凭证及发票、行驶证、税收缴款书、车辆登记证、完税证明、保险单、病历资料、《检讨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车辆。对该焦点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原、被告同居期间已谈论过结婚事宜,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及原、被告分手后的微信往来可知,被告与原告结婚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在长沙为被告购买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和为被告购买价值38万元左右的车辆;第二、《承诺书》出具后十多天原告出资购买价值35万多元的小汽车一辆,车辆交付后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并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第三、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购车款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为与被告结婚,为被告购买车辆,现双方因故未能结婚,故被告应将车辆返还原告。被告有关“原告为被告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生效,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车辆”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号牌为湘A×××××的奔驰牌小汽车返还给原告陈均。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陈均承担3420元,被告李玉梅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付送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乐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