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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69-1号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世华,总经理。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担保人:程永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山东天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程永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房屋(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号,建筑面积46.1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