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70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敏,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斌,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双流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敏违法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林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敏撤回上诉。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代理审判员 傅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