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女与被告朱强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张小女,女。委托代理人:张耀东,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强,男。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小女与被告朱强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东,被告朱强的委托代理人徐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曾因恋爱、定亲及见面礼三金等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后,被告仍对判决不满,但是其不是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而是将原、被告恋爱期间的合影发到互联网的镇平吧上,并以夸大事实、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的办法与网友进行互动,在互动过程中用谩骂、侮辱性语言攻击原告,不明真相的网友亦对此妄加评论、攻击,此贴的点击量已超过上千次,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使原告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整日以泪洗面,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因为婚财纠纷的一审、二审判决书,用于证实原、被告纠纷已经一、二审法院解决,被告方在镇平吧里发帖不妥当。2、被告发帖的相关信息,用于证实本案被告在贴吧上发表了很多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侵犯了本案原告的名誉权,且这些言论已经全国性传播。贴吧上的内容甚至涉及到本案原告的很多隐私,这种言论对原告造成的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我们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朱强辩称:1、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正确的,首先表示对原告张小女的歉意。之后被告朱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随即删除了贴吧的帖子减轻了对原告的损害。原告要求删除贴吧的内容被告已经在诉前删除了。2、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能成立,原告方的损害不符合精神抚慰金给付的条件。3、恢复名誉应在原有的贴吧上进行,在全国性杂志上是比较夸大的。4、被告发帖并不是原告所说的虚构事实,因彩礼纠纷被告才发帖阐述事实,尽管被告方可能对原告进行了名誉损害,请法院结合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方的经济能力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朱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但对第1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当时三金问题已经在判决中显示,贴吧内容也涉及该问题,被告对三金的处理是有意见的,保留申诉的权力。对原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贴吧上的内容虽有一部分夸大事实,但并没有虚构事实。虽然是全国公开的网站,但是评论的大部分是镇平网友,无证据证实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降低,关于原告所说涉及原告的隐私应以证据为准。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存在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订婚,后双方产生矛盾,为此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下达了判决书。被告朱强因对该判决不服,遂在互联网镇平吧上粘贴判决书内容,并将其与原告的合影等内容发送到镇平吧上,以夸大、掩盖等手段,与不明真相的网友进行互动,在互动过程中使用了谩骂、侮辱性等言辞对原告的人身进行了攻击,造成不良影响。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将该贴吧内帖子的内容予以删除。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人格权的一种,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法律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本案的被告朱强与原告张小女为婚约财产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因被告朱强对判决结果不满,遂在镇平贴吧上用夸大事实等手段与不明真相的网友进行互动,在互动过程中使用了谩骂、诽谤、侮辱性的语言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侵害,该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使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权;(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收入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过高,故酌定为4000元。同时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利用互联网在镇平吧上实施的,故被告应在相应的镇平吧中对其侵权行为发表道歉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互联网镇平贴吧上对其侵犯原告张小女名誉权的行为发布道歉声明,恢复原告张小女的名誉。二、被告朱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