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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奥生龙、李二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红,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生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二娃,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生龙、李二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奥生龙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李二娃撤回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奥生龙签订了购车借款协议,被告奥生龙向原告借款351607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个月,每月还款16000元及相应利息,月息1分,每月服务费200元,违约责任约定如被告无故不按期足额偿还车款及利息,须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了车辆,被告奥生龙偿还了车款、利息等79050元后再未还款。2014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后将该车以276250元价格出售以减少损失。截止2015年4月底,被告奥生龙欠车款13076元,利息34123元,2013年10月24借原告现金6000元,其利息为1092元,认证费1500元。合计欠原告55791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5791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及借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奥生龙从原告购车借款351607元。2、明细分类表两页。用以证明被告奥生龙还款及欠款的具体情况。3、2013年10月24日奥生龙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奥生龙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借款6000元。4、价格认证意见书一份及证认费票据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鉴定价格为276250元及原告支付认证费1500元。被告奥生龙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奥生龙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被告奥生龙从原告处购买车号为陕E994**的东风牌半挂牵引车一辆。被告奥生龙首付车款70000元,向原告借款351607元,被告奥生龙书写有借款凭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个月,每月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月利息1分,每月支付服务费100元,在被告奥生龙未还清车款前,原告保留车辆所有权。同时约定如被告奥生龙不按期还款,原告可将车辆收回并变卖,变卖车款优先偿还欠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了车辆,截止2014年6月7日,被告奥生龙共偿还原告79050元,其中借款本金62281元,借款利息15769元,服务费1000元,下剩借款本金289326元。2013年10月24日被告奥生龙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奥生龙书写有欠条。2014年10月23日,因被告不及时还款原告将车辆扣回,并委托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辆价格为276250元,支付认证费1500元。后原告以该价格将车辆转卖。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0月24日,被告奥生龙欠原告车款本金13076元及利息13116元、借款6000元及利息720元、服务费400元、认证费1500元,合计3481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奥生龙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为部分有效合同。被告奥生龙在经营中未及时还款,原告收回车辆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车辆认证价格,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的欠款中扣减车辆评估价值2762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拖欠的车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以每月200元主张服务费,而合同只约定了100元,故应以100元计算,至车辆出卖时被告实际拖欠4个月服务费即400元,应予以确认。车辆价格认证费属原告变卖车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担。车辆扣回前产生的借款利息被告应承担,车辆扣回后车辆产生的欠款利息,被告不应承担。综上,被告奥生龙拖欠原告欠款为13076元+13116元+6000元+720元+400元+1500元=3481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奥生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欠款34812元。二、驳回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元,被告奥生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仵晓琴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