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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24号原告谢某,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曾某,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夏休亮审 判 员  刘 扬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独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