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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亦匀与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亦匀,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4055号原告吴亦匀,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50房间。法定代表人聂震宁,董事长。原告吴亦匀诉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吴亦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亦匀撤回对被告中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亦匀负担人民币25元(已交纳)。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