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富某某诉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836号原告富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富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丽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阜蒙县蜘蛛山镇青山村做碎石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碎石,共计欠原告碎石款人民币730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给1万元,2015年4月29日给2000元,现原告丈夫有病急需用钱,被告推脱拒付碎石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碎石款人民币610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欠原告碎石款属实,欠61070元也属实,但现在没有钱给原告,现在工地欠我钱,等我从工地要出钱来再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阜蒙县蜘蛛山镇青山村做碎石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碎石,共计欠原告碎石款人民币7307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碎石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碎石人民币2000元。尚欠碎石款人民币610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审核,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碎石,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及时足额给付碎石款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碎石款610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富某某尚欠的碎石款人民币610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丽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