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村民委员会与冯晓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510号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安治波,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杨保刚。被告冯晓磊。委托代理人:陈彦江,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柴村村委会)与被告冯晓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保刚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承包我村村东30亩林地供养殖使用,合同约定,以保护利用绿化林地为目的,在承包地范围内不得毁坏树木,不得进行房屋建设,只允许散养鸡。自2013年10月开始,被告在未取得政府批准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中东至范台村耕地,南至北浪头耕地,西至东柴村XXX耕地,北至栾故公路18.089亩范围内耕地上树木全部砍伐,改建为饭店和用混凝土硬化了路面,至2014年5月陆续砍光了其余承包地内树木,修建猪场。因被告严重违约,将三十亩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一光,私自在承包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11年《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签订的合同,没有解除合同条款,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村东窑坑树协地承包协议,约定:1、承包年限为30年;2、树协地亩数为30亩;3、树木管理及责任。自被告承包后,自觉遵守森林法,不准伐木,但可在树协地建必要的设施,如果被告有违规行为,应付全责;……。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私自将其中东至范台村耕地,南至北浪头耕地,西至东柴村XXX耕地,北至栾故公路18.089亩范围内耕地上树木全部砍伐,改建为饭店和用混凝土硬化了路面,致使耕地被破坏不能继续种植。以上有原被告签订的村东窑坑树协地承包协议、栾城县法院(2014)栾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冯晓磊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但被告在承包原告树协地期间,没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而是改变了土地用途,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村东窑坑树协地承包协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冯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审判员  张巧亮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