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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无梁殿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黑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黑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镇长。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准予免收。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