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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明生、吴明招、陈赛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明生,吴明招,陈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9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浩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明生,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明招,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赛斌,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6号403室房产(房产证号:2011488**)系被执行人吴明招、陈赛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吴明招、陈赛斌共有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6号403室房产(房产证号:20114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审 判 员  谢 梁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