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潘某、李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焦某,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系该支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某、李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旬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潘某自愿于2014年12月22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2413元;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对潘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潘某因家庭事务长期不回家,李某在外打工行踪不定,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各有一个车辆,本院已对其作了查封,因无法掌握其行踪,故未能实际控制查封的车辆,除此二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也未能提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执字第00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