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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应蛟与瑞洋公司、正德融资公司、夏瑞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应蛟,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法定代表人夏瑞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瑞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应蛟与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瑞阳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中分行的存款**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中分行的存款**万元予以扣划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