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月霞与田启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月霞,田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16号申请执行人崔月霞,女,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田启彬,男,银行职工。崔月霞申请执行田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月霞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崔月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其中之前下欠利息3600元及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6720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田启彬承担6120元。申请执行费387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启彬在***支行的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启彬在***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