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瑞,公司职员。被告赵凯。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帆物业公司)与被告赵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帆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一直为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31幢304室业主,其尚欠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1455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455元。被告赵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赵凯系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花苑XX幢XXX室业主,住房建筑面积146.15平方米。2013年11月7日,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港帆物业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一直为锦绣花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费为0.35元每月每平方米,该证明下方有该小区10位业主的签名。张家港市物价局于2001年12月27日出具张价管(2002)第209号文件,对锦绣花苑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核定为0.35元每月每平方米。港帆物业公司自赵凯入住锦绣花苑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一直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因赵凯未全额缴纳物业费,港帆物业公司催款未成来院起诉。以上事实,有证明、张价管(2002)第209号文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赵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凯应向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4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凯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赵凯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