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955号原告:袁某,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冯某,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书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冯某于198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了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近年我们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分割夫妻共有的农房,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被告冯某辩称:原告袁某所述基本属实,我要求袁某现在偿还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86年12月5日生育一女袁某甲,1993年5月19日生育一子袁某乙,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近年来恶化,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子女劝和撤诉。2014年2月19日后原、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次月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农村住房一幢,该房屋登记在原告袁某名下,其房地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11字第××××××号,系混合、砖木结构,共两层,建筑面积为108.33平方米,其中1楼有1号房(建面11.29平方米)和2号房(建面85.75平方米),2楼有1号房(建面11.29平方米)。1楼的2号房被原、被告分割成了两间卧室和一间堂屋,两间卧室分别位于堂屋左右两侧。原、被告有共同债务25000元,其中欠被告之妹冯××借款10000元、欠被告之表妹杨××(音)借款15000元,上述借款均用于原告做生意和家庭生活开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地产权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虽然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年来感情恶化,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然第一次系撤诉,但也可以证明当时其夫妻感情已比较恶化,第二次系被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诉求,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准予。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现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农房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他们一致同意该农房1楼的1号房和2号房中进堂屋右手边的卧室以及2楼的1号房归被告冯某所有,1楼的2号房中进堂屋左手边的卧室归原、被告之子袁某乙所有,1楼的2号房中的堂屋归冯某和袁某乙共同所有,该协商意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准予。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外应当共同偿还,就其内部,原告自愿承担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认可,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原、被告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农房(206房地证2011字第××××××号)1楼的1号房和2号房中进堂屋右手边的卧室以及2楼的1号房归被告冯某所有,1楼的2号房中进堂屋左手边的卧室归原、被告之子袁某乙所有,1楼的2号房中的堂屋归冯某和袁某乙共同所有;三、原、被告之共同债务25000元[其中欠被告之妹冯××10000元、欠被告之表妹杨××(音)150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债务20000元,由被告冯某承担债务5000元;四、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