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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余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9000元(含执行费50元)予以扣划。案件标的款89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革审 判 员  赵剑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