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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聂线明、吴晓枝、姜结兵、吴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聂线明,吴晓枝,姜结兵,吴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线明,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吴晓枝,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结兵,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吴春梅,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聂线明、吴晓枝、姜结兵、吴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线明、吴晓枝、姜结兵、吴春梅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