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常娥与洪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常娥,洪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53号原告:陈常娥,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洪得花,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常娥与被告洪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常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洪得花不同意调解,陈常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常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常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