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常娥与洪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常娥,洪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53号原告:陈常娥,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洪得花,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常娥与被告洪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常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洪得花不同意调解,陈常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常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常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