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平牯诉卢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牯,卢菊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黄平牯,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卢菊生,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牯与被告卢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牯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平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平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黄平牯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