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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监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施水芳、施金连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水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金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宝泉,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施水芳、施金连因诉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掘港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对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09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水芳、施金连申请再审称:1、掘港镇政府有涉案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涉案信息公开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2、掘港镇政府的答复违法,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审法院仅指出该答复存在瑕疵,没有确认违法亦是错误的。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掘港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施水芳、施金连等人向掘港镇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如东县城棉麻公司,南公路两侧及商务中心三地块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而涉及到的安置房建设的开发单位、承建单位名称,承包或购买协议,成本的构成、流程、相关协议及款项拨付的凭证”。因该三块地块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管理并非掘港镇政府的法定职责,故该三地块拆迁安置房的相关建设信息不属于掘港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施水芳、施金连等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没有依据。施水芳、施金连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项目繁多、不具体明确,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已进行释明,告知施水芳、施金连等人可对所需信息进行必要的拆分,并具体、明确地描述所需信息后重新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施水芳、施金连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施水芳、施金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水芳、施金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