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孟某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