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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孟某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