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许媛媛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许媛媛。被告: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媛媛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许媛媛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