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许媛媛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许媛媛。被告: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媛媛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许媛媛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