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君妮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蕾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