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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君妮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蕾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