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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永与周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周钰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马永。被告周钰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诉被告周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将借款偿还给原告,故原告马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