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永与周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周钰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马永。被告周钰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诉被告周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将借款偿还给原告,故原告马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