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菊明、孙新斌与孙新斌、胡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明,孙新斌,胡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郑菊明。被告:孙新斌。被告:胡玲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明为与被告孙新斌、胡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菊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原告郑菊明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