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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菊明、孙新斌与孙新斌、胡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明,孙新斌,胡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郑菊明。被告:孙新斌。被告:胡玲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明为与被告孙新斌、胡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菊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原告郑菊明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