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513号冯玉英与冯奕航、兹章林侵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1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