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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513号冯玉英与冯奕航、兹章林侵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1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