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海与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78号。法定代表人陈长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洁,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上诉人张海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查明,张海于1979年4月以顶替方式进入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担任司机。2005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内退协议,张海办理内部退休手续。2010年10月,张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1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内退协议履行问题张海曾于2010年申请仲裁,2010年10月27日,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10)第912号仲裁调解书,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海2000元,张海内退期间产生的问题全部解决。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2015年4月20日,张海因内退协议履行问题、养老保险问题再次提起仲裁,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2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海不服该决定,遂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张海与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关于内退协议履行问题的争议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处理完毕。现张海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不再审理。另外,张海主张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海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张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海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为:被上诉人应当为其解决2005年11月到2010年10月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带来的损失,补发2005年11月到2010年10月扣发的岗位津贴,以及补发2005年11月到2010年10月工资未涨的金额。以上问题给上诉人带来经济损失,上述请求均未曾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且不属于内退协议履行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并作出公正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请求。被上诉人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裁定。上诉人起诉所涉及的问题本质上仍属于内退协议履行问题,内退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故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张海起诉请求被上诉人补发2005年11月到2010年10月内退5年间的津贴、补贴等。经查,以上期间系上诉人内退期间。又查,2010年10月27日,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10)第912号仲裁调解书,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付上诉人2000元,此款项已包括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津贴等任何费用。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因内退协议履行问题的争议已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处理完毕,现上诉人就内退期间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另,上诉人提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综上,上诉人张海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