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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常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常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兵,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国庆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