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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小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安诉被告郭卫东、郭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小字第00009号原告李新安,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卫东,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海卫,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安诉被告郭卫东、郭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安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安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李新安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