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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孙金光、王玉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孙金光,王玉环,孙召庆,赵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负责人:郑磊,行长。被执行人:孙金光,居民。被执行人:王玉环,居民。被执行人:孙召庆,居民。被执行人:赵恩才,居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孙金光、王玉环、孙召庆、赵恩才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孙金光、王玉环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795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孙召庆、赵恩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孙金光、王玉环、孙召庆、赵恩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5年9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0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95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及申请执行费1300元,被执行人孙金光、王玉环、孙召庆、赵恩才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