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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尊平、吴应进与吴应进、夏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尊平,吴应进,夏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70号原告:吴尊平(又名吴专平)。被告:吴应进。被告:夏素凤(系吴应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尊平与被告吴应进、夏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主体。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尊平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