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尊平、吴应进与吴应进、夏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尊平,吴应进,夏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70号原告:吴尊平(又名吴专平)。被告:吴应进。被告:夏素凤(系吴应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尊平与被告吴应进、夏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主体。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尊平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