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