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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阳泉宏盛鑫旺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宏盛鑫旺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阳泉宏盛鑫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斌,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瑞仙,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宏盛鑫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宏盛鑫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贡会如人民陪审员 :赵成斌人民陪审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利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