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孙少春、孙玉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孙少春,孙玉良,孙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诉讼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少春,男。被执行人:孙玉良,男。被执行人:孙新海,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少春、孙玉良、孙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1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