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田保卫与田武计、胡全琴、田军涛、付建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保卫,田武计,胡全琴,田军涛,付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田保卫,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执行人田武计,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执行人胡全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系田武计之妻。被执行人田军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系田武计之子。被执行人付建丽,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系田武计之儿媳。田保卫诉田武计、胡全琴、田军涛、付建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保卫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武计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田保卫人民币4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60元。下余68345.60元,被执行人田武计愿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根田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