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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郭庆文审判员 :梁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明 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