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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