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