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胥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91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706号。受理日期:2015年10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陈银梅。被告人:胥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胥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8B3**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已注销)至石狮市祥芝镇高克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胥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2.1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某酒后无证驾驶行驶证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辆上路,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