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斌与峨眉山市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峨眉山市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陈斌,女,生于1954年1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委托代理人:羊锡成(系原告之夫),男,生于1954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2059-9。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邵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河潘,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斌申请执行峨眉山市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违约金、差旅费共计188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和本案执行费272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财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