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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芦玉兰与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玉兰,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68号原告:芦玉兰,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城南新区。法人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玉兰诉被告安徽徽玉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