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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安徽省潜山县雄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操雄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安徽省潜山县雄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操雄,汪琴,金文革,操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2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负责人:周文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雄业矿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操雄,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汪琴,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操雄之妻。被执行人:金文革,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操玉叶,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金文革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操雄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紫荆花园商住房【房地权证号:潜梅城字第××号;土地证号:潜国用(2008)第010161**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