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侯双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侯双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88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号(区治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龚开诚,男,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侯双福,男,土家族。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被告侯双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治会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龚开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双福经过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征收办诉称:被告侯双福所有的房屋在木龙滩路项目规划红线房屋内。因木龙滩路工程建设的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给予被告货币补偿款共计911710.37元;同时,约定原告必须在协议签订后15日给付被告补偿款;被告在领取补偿款后5日内必须腾房让地。协议签订后,被告领取了全部补偿款,至今没有腾让房屋。现被告拒不腾房让地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该项目的工程建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腾房让地及退回已领取的各种奖励107112.52元。原告区征收办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拆除补偿协议及木龙滩路道路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补偿总表、木龙滩道路改造项目室外构筑物补偿明细,拟证明协议的补偿情况;2、限期领款腾房让地通知书、领条,拟证实原告通知被告领款及腾房让地的情况。被告侯双福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因双方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对现有证据的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侯双福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居委会7组的房屋在木龙滩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系被征收人,2015年8月26日,被告侯双福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给被告侯双福支付补偿款911710.37元,其中,腾房让地奖励及货币补偿奖励107112.52元,2015年9月17日,侯双福领取了全部补偿款,至今,侯双福拒绝腾房让地。为了确保该项目的工程进度,2015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侯双福立即按协议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及退回已领取的各种奖励107112.5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实际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腾让房屋的义务,被告侯双福领取了补偿款后,拒不腾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区征收办要求被告侯双福立即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自愿将奖金支付给被告,应当视为双方对约定奖金发放方式的变更,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领取的奖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双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腾让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七组的已被征收的房屋;二、驳回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侯双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治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