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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张某(曾用名张利花)。委托代理人黄百雄,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辂珠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百雄及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间,原告在深圳打工龙岗区布吉利群钟表厂打工,而被告也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白鸽笼饭店打工,经原告同厂的被告老乡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相恋,于××××年××月××日在化州市合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下男孩吴某乙,又于2002年6月24生下第二个男孩吴某甲乙。由于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刚满18周岁,涉世不深,不了解被告性格就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婚姻基础。而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性格暴躁,常因家庭小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而提出了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由此,原、被告于2011年7月16日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了化州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皆因婚姻登记机关认为,是涂改年龄及身份证号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而不给办理离婚,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而法院为保婚以(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11号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后,虽法院用保婚的方法来试图维系原、被告婚姻能否达到和好。但是原、被告已分居分炊二年以上,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想和好除非咸鱼翻生或者同归于尽。基上,原告认为,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而草率结婚,且是被告涂改年龄及身份证号码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实施家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遭被告打骂才提出离婚的,原告自2011年8月起回娘家居住后至今就未与被告见面,更无同居生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又提出离婚,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维持。据此,原告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一、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二、判决婚生男孩吴某甲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吴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二、据儿子的意见,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儿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不同意承担受理费。另外,被告欠到10多万元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原告诉状说被告有家暴的行为不属实。但夫妻有时候吵架是事实,对诉状的其他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年××月××日到化州市合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吴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吴某甲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出现了矛盾不但缺乏真诚的沟通,反而双方斗气,致矛盾逐渐激化。2013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后,两个婚生儿子跟随被告一起生活。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差异大,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一、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二、判决婚生男孩吴某甲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吴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同意两个婚生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原告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紫金县公安局蓝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告的询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的,相识时间比较短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也不相互沟通,致夫妻双方关系逐渐疏远。原、被告发生矛盾也没有积极进行沟通而是相互猜疑、互不信任致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再者,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好转。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也难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吴某乙、吴某甲乙的抚养问题。婚生儿子吴某乙、吴某甲乙现在跟随被告一起生活,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且原、被告均表示离婚后两个婚生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婚生儿子吴某乙、吴某甲乙由被告吴某甲抚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由于被告现在没有稳定的工作,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按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45.6元/年的标准计算为宜。被告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后若有证据,可另行起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吴某乙、吴某甲乙由被告吴某甲负责抚养,原告张某从2015年11月起每个月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510元给被告吴某甲,直至两个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