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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励晓林与朱坚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励晓林,朱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392号申请人:励晓林。被执行人:朱坚红。申请执行人励晓林与被执行人朱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坚红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励晓林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坚红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2015年6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朱坚红于2015年7月6日前履行交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650元,并承担实际执行费219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励晓林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