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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方远春与���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远春,禹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方远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牟艳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守录。原告方远春与被告禹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孝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牟艳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代理销售名仕达油漆,与被告是业务往来关系。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欠油漆货款18200元,并写下欠条,至今被告未付,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油漆款182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所打欠据虽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但原告持有被告所打欠据向被告主张权利,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被告给原告打有欠据,在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告应及时付清货款,被告对未能付清货款引起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虽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禹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方远春油漆款18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禹城市禄钰木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杨 更多数据: